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07月01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项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全部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学校新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或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分阶段和环节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学校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 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

(三)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 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按规定向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落实审计意见,协调相关工作;

(四)通知审计部门参加各种变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它相关会议;

(五) 配合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立项及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及投资估算的审计;

(二)设计合同的审计;

(三)设计概算的审计。

第八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金额是否达到招标的要求;

(二)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的审计。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

(二) 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大宗材料或设备采购审计;

(四)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单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计;

(二)建设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审计。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及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由审计部门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工程项目立项及投资估算,在审计时限内(10个工作日)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二)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设计合同进行审计,在审计时限内(3个工作日)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由审计部门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设计概算,在审计时限内(10个工作日)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调整投资估算及概算,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金额是否达到招标的要求: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金额凡达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或《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限额,均须按要求进行招标;

(二)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的审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前规定的时限内(10个工作日)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部门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工程量清单的审计咨询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招标文件的审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施工合同进行审计,在审计时限内(3个工作日)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审计部门应根据施工进度不定期抽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下发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使用工程联系单,见工程联系单:GCSJ01);

2、对因工程量、价变更导致变更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新建项目或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项目的隐蔽工程应在封闭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与三方(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共同现场核实。

(三)大宗材料或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前,由甲方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的技术要求及生产厂家(不得少于三个),包括品牌要求、样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工程材料或设备核价表:GCSJ02);

2、审计部门自行或与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调研询价,必要时组织相关方(项目负责人、监理方、施工方、使用方)对材料或设备的厂家进行考察或询价,在规定的时限内(10个工作日)提出该材料或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审计部门将调研及询价情况跟相关方通报,经大家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甲供材料除外);

4、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按规定流程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工程量及工程进度后提交审计部门;

4、审计部门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限内(5个工作日)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但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特殊情况除外),进度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80%。

(五)工程变更审计:

1、变更管理的审批权限:

(1)变更引起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新建项目或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修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工程变更单:GCSJ03),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变更引起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在10-15万元(含15万元)的新建项目或在2-5万元(含5万元)的修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3)变更引起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在15-30万元(含30万元)的新建项目或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修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上论证报告,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4)变更引起增加投资超过合同价3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上论证报告,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5)工程变更原则上应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并落实变更的资金来源。特殊情形下,如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严重影响建设进度等可以先请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其同意后,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除此以外,未经投资估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工程项目需要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设计方、施工方及监理方一同参与现场勘察,确认变更事实及变更工程量;变更费用估算超过合同价在15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应同时通知审计部门参与现场勘察。

3、项目负责人在提交工程变更单时应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变更费用预算书及变更实施方案等。

4、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变更管理的审批权限报至相关部门审核或审批。

5、审计部门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限内(10个工作日)对变更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6、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作为变更结算最高控制价的依据,但不作为最终结算价。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规定的时限内(10个工作日)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资料;

2、监理公司对提交的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交审计部门;

4、审计部门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限内(6个工作日)提出审计咨询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计: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使用方、施工方、监理方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经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CSJ04);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结算申请资料(结算申请资料包括:结算申请资料目录(见附件)、结算申请报告(结算申请报告:GCSJ05)、收方单(收方单:GCSJ06)、施工合同、施工方结算书、工程变更单、竣工图纸等,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

3、审计部门对报审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其退回。

(二)建设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审计:

1、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建预算员进行初审,审计部门复核;对2-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在审计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审计时限如下:

(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结算审计费用负担条款,由学校直接审计的项目不计取审计费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发生的费用以5%审减率为界限,审减率在报审价的5%以下(含5%),审计费用全部由学校方支付;审减率超过报审价的5%,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

3、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进行审核确认,审计报告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学校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机构签字盖章后予以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工程联系单(GCSJ-01)

2、工程材料或设备核价表(GCSJ-02)

3、工程变更单(GCSJ-03)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CSJ-04)

5、结算申请报告(GCSJ-05)

6、维修、改、扩建工程收方单(GCSJ-06)

7、建设工程结算资料目录

附件1:

工程联系单(GCSJ-01)

工程名称

编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