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解答 (第117选区)

文章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珠海市香洲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解答 (第117选区)

平安北

一、第117选区人大代表选举相关问题

1.珠海市香洲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分为几个选区进行?

珠海市香洲区第九届人大代表选举分四个选区进行,分别为唐家片区、金鼎片区、北师大片区、北理工片区。北师大片区称为第117选区,包含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以下简称北师珠)、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以下简称UIC)两个区域。

2.第117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第117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有两个办公地点,北师珠选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保卫处,UIC选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保卫处。选举咨询电话:0756-6126384,联系人:郭老师。

3.第117选区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工作小组根据户籍在校人员信息进行选民登记,并于2016年9月3日前公告选民名单。如有异议,可于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联系选举工作小组,逾期视为默认选民。

4.空挂户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离职、毕业多年、暂缓就业、出国留学、服兵役等离校人员,但户口仍在学校的,属空挂户。本选区将于2016年8月31日前公告空挂户名单,空挂户若愿参加选举,须在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返回学校联系选举工作小组进行选民登记,逾期视为弃权。

5.2016级新生落户到学校的是否可以参加选举?

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户口迁入到学校的新生,若符合选举条件,由本人持户籍资料自行到选举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选民登记,登记后方可参加选举。

6.如何领取《选民证》?

北师珠将《选民证》发到各学院(部)、处,由各学院(部)、处将《选民证》发至各选民手中。UIC会将《选民证》发到各专业协会处,由各专业协会将《选民证》发至各选民手中。

7.如何进行选举投票?

选民携《选民证》于2016年9月23日到学校选举投票点换取选票,再进行投票;一个《选民证》只能换取一张选票;如替他人投票需提供投票人的《选民证》和《委托书》,每个选民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8.选举投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选举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9:00-14:00。北师珠的投票会场设在图书馆前、学三食堂前,京师家园、粤华苑、海华苑、京华苑区域设有流动票箱。UIC的投票会场设在E310圆形展厅内,流动票箱设在文化小镇区域。

二、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原则

9.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珠海市香洲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5)《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

(7)《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选举实施细则)。

10.做好这次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做好这次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1)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三条原则的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区、镇人大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尤其是在国内国际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这是顺利完成换届选举的根本保证。

(2)要坚持发扬民主。区、镇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必须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在党的领导下,把发扬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使区、镇直接选举建立在广泛、有序而又坚实的民主基础之上。这是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基本条件。

(3)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要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选举依法进行。在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各级党委、政权机关和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法制保障。

坚持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我们历次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宝贵经验,也是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的要求。

11.区、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选举权利

12.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选民是指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中国公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民不仅有中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

(2)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公民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

(3)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因此,每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只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手续,才能取得选民资格,参加选举活动。

14.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

任何人无权剥夺选民依法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无权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选举权利。

四、选民登记

15.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年满18周岁即达到法定年龄。

计算参加选举年龄的方法是: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投票选举之日止,在计算时应注意,不能只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为止,而应计算到本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举日为止。香洲区区、镇人大换届选举的选举日统一为2016年9月23日,因此,年满18周岁应在1998年9月23日前出生。

16.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并参加这个选区的选举。经登记确认有选民资格的选民编入选民名册,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予以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选民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每次换届选举都要按照上届选民登记的名册全面进行核对。核对办法是对照上届的选民名册、户口册或单位职工名册进行核对。需要重新登记的有:上届选民登记后,在本届选举日止已年满18周岁的公民;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已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需要从选民名单中除名的有:已迁出本选区的选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已死亡的选民。

17.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不予登记(或不列入选民名单)由谁决定?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发作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对于一些痴、呆、傻人员,不应笼统地一律对待。对于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应报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对聋、哑、盲人员应予登记。

下落不明的,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登记。

下列人员予以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因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对已被羁押、逮捕、起诉未决案件中的人,应分别由检察院、法院作出决定是否登记。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虽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但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未满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选民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通知书,由选举委员会下达到选区。各选区对没有接到通知书的上述人员,均应予以登记。有本地户籍而被收容审查的人员或被关押、劳教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给予办理选民登记。所在选区(单位)应与收容、关押、劳教单位联系,如在选举日不能回到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投票选举的,通知其本人写信回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办理委托投票选举手续。

18.流动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主,外来临时工或者迁居本地没有转来户口的,在取得原户籍所在地发给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没有本地户籍,但来历清楚,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或者在现居住地出生,因故未有户籍,年满18周岁的,予以登记。

在选举期间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报办理选民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人员可采取如下登记办法:

(1)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尚未办妥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在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2)各驻区外的办事机构(含驻省外、国外)由原工作单位登记。

(3)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依法办理结婚手续,居住在本地而未办妥本地户籍的,予以登记。

19.临时工、协议工应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属本区人口的,统一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参加所登记选区的选举。

20.长期在外从事工、副业的人员应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个人外出从事工、副业或经营商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或委托其亲属代为办理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也可以在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下落不明的暂不登记,如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可以补办登记。

21.离、退休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或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籍所在地不再登记。

22.拆迁户、空挂户如何进行登记?

能知其下落的上门通知,不知其下落的可以在其楼户附近或门前张贴选民登记或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到选区自觉登记。不自觉回来登记的不予统计。

23.在选举期间,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或回到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如若在别处已参加过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

24.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在何处参加选民登记?

属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由其所在选区将其选民名单转给参加选举的选区公布。

25.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否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依照这一规定,台湾同胞在区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在选举日仍在本区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的选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有关问题的答复精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已依法分别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的人大代表选举。

26.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按照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27.何时公布选民名单?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应统一格式,在同一选区应集中公布全部选民名单。为方便各选举点单位的选民查看,也可以在各选举点公布本选区的各单位名称、选民人数和本单位的选民名单。

公布选民名单后发现错、漏、重登的,应予补充公布更正。

28.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何进行复查?

公布选民名单后,组织选民查看选民名单,并由选民登记小组进行“五查”:查年满18周岁的有无漏登、错登;查职工、企业人员有无重登、漏登;查外出人员、调入迁入人员有无漏登;查退休人员、新媳妇、外嫁女有无漏登、重登;查精神病患者、在押人员有无错登、漏登。尤其对人户分离的选民要逐人查对,确保不错、不重、不漏。

29.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先向所在镇(街道办)选举办公室反映,如得不到正确处理,再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区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时,通知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

五、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30.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人选有什么标准?

提名推荐为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选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政治上有问题的、正在服刑或有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处理的、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3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方法和规定有哪些?

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填写《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选民联名推荐的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自愿联名推荐、并在登记表上签名。选民不可以跨选区联名。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以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政党、人民团体向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合计不得超过本级代表名额总数的15%。所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推荐到本行政区域内的选区参加选举。选区的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时,应考虑代表结构的要求,结合本选区实际提出。《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应在选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2日以前交到选举委员会。

32.选举法中规定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民团体是指哪些?

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不包括专业协会、学会、联谊会等组织。

33.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时,该怎么办?

被推荐者表示不愿当候选人时,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4.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由有关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提名的选区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个选区参加选举。

35.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出现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36.代表候选人名单在什么时候公布,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按选区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不再接受提名推荐新的代表候选人。

37.选民怎样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情况:

(1)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2)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汇总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审查后按选区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3)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8.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吗?

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也就是只有在经过选民讨论和协商后,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进行预选。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如果几轮协商后,候选人名单仍多于法定最高差额比例时,选举工作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等人员会议,通过征求意见票的办法,效果不错。进行预选工作量大,选举法对预选程序没有规定,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因此在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要尽量通过讨论协商使多数选民形成一致意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9.如何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

对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理解为只是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推荐较多那部分人的意见,而应当理解为通过讨论协商,结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下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也即属于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就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比如,某选区需要产生一名妇女代表,在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中,某位妇女代表候选人获得较多数选民的同意,但在全部候选人中并不是较多数。此时,仍可将该妇女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0.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并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没有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范围的,不能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1.如何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

(1)推荐者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介绍代表候选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如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全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向选民印发有关书面材料。

(2)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

(3)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42.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民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在见面时,选民可以提出一些以利于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有关问题,候选人可以根据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

43.代表候选人是否可以向选区内的选民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

选举法规定,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不能由个人自行安排进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对这些自我宣传的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

六、投票选举

44.为什么选举人大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证选民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代表的重要方式。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因此,选举人大代表应实行差额选举,不能等额选举。否则,选举结果是无效的。

45.投票前应该做好哪些具体准备工作?

(1)按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印制选票。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

(2)为各投票站、选举会场配备办理注册、发票、复核、解说、代书、联络等工作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使每个工作人员都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3)在投票选举前,必须按选区的选民数和选民小组的分布情况,确定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摸清委托投票的人数,准备好足够数量的投票箱。在投票站张贴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以及投票应注意的事项,为选民设立不受干扰的书写环境。

(4)选票应按选民小组人数配齐,分组装袋,并在袋上写明小组的编号。由选民小组长统一领取选票。切忌多带选票进入选举现场。

(5)召开选民小组长会议,推荐监票、计票人员,进一步强调投票的注意事项,通知好各组的投票时间,组织好投票。

46.投票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有哪些规定?

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规定统一的选举日。选民投票选举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完成投票选举的选区,经选举委员会批准,投票选举的时间可以顺延三日。因此,区选举委员会依法统一确定一个选举日,确定之后不能随意更改。选民投票选举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完成投票选举的选区,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投票选举的时间可以顺延三日。

投票一般应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进行。各选区主持人受选举委员会委托,主持本选区的投票工作。对因老弱病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辅设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未经选民委托,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代选民填写选票,更不得“指选”。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每个选区必须集中统一开箱计票。

47.投票选举有哪些程序?

(1)选举日前要广泛深入宣传,发出投票时间通知,组织选民参加投票。

(2)对不能如期参加投票的人员,办好委托投票的手续。

(3)安排好哪些单位在哪个投票站投票,调查统计有哪些人需要在流动投票箱接受投票。

(4)公布全选区实际选民人数。

(5)主持人对投票作出说明。

(6)检查已印好的选票有无缺损错漏。

(7)凭选民证发放选票。

(8)通过监票员、计票员名单;监票员由选民推选,计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

(9)宣布投票的时间,统一全选区集中开箱计票的时间。

(10)开箱前要清点余下的空白选票并封存。

(11)开箱计票后,不得再组织和接受缺席的选民补充投票。计票完毕,经核实无误,作出记录,并由计票、监票人签字后将选票封存,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始得销毁。

48.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49.每一个选民是否只能参加一次投票选举?

在一次选举中,每一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未获当选的,在本次选举中,不得再推荐到另一个选区参加选举。因此,每一个选民均不得同时是两个以上选区的候选人。

50.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选民如果在直接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如果口头委托,委托无效。②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委托无效。③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无效。④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51.“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如何计算?是指发出的选票,还是指实际投的票数?

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民投票以选举大会或投票站为主,流动票箱为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站、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和超过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举有效。选民办理了委托投票,应认为是参加了投票选举。“参加投票”是指实际投票的人数。

52.对另行选举有什么规定?

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3.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发出票数的;或是参加投票总数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以及在投票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影响依法计票的,应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并组织重新投票。

54.怎样确定无效票(即废票)?

在收回的选票中,投赞成票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为无效票,所画符号全部不能辨认的这一名候选人无效,其余为有效;如选票上另选他人而不是本选区选民的为无效。收回的选票中全票空白无画任何符号也属有效票,是“弃权票”。

55.区、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同时投票时,应采取什么方法?

对同时选举区、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在投票选举时,采取两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一次发票,分别填写,一个票箱同时投票。投票结束后,将选票分检,确认选举有效后,将选票分别加封,并分别送达区、镇人大代表选举所属的选区进行统一计票。

56.直接选举时,如果第一次投票的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参选选民的半数,第二次投票时能否适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可以适用。代表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如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可以按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7.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应否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

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因此,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的,应当同样按照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顺序及法定差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第二次投票。

58.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

选举委员会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①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59.选举完成后,结果何时宣布为宜,可否推迟一二日宣布?

选举结果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当天宣布选举结果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一二日宣布。报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60.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61.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1)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3)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以及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4)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5)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

(6)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7)当选代表有否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8)有否存在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9)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其他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前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