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07月01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治校能力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五条 校长、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学校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抓好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定期组织集中学习、研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深入开展全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广大师生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监督和检查分管单位的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八)重视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各学院(部)院(部)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校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组织实施工作,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对涉及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分析总结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向分管和联系的校领导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并定期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推行党务公开和院(部)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进行述职述廉;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员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校内各单位(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成立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落实工作。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查阅资料和会议记录、个别谈话、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内容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部署和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不监督检查或拒不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决策违反程序或不负责任,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切身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学校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不有效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存在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存在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对违纪腐败问题提出明确防范措施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条 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表彰奖励资格。被追究个人责任的,取消该责任人当年表彰奖励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校内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办法或者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