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没有高危人群只有高危权力

文章来源:       时间:2012年03月28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志灵 来源:《工人日报》——中国共产党新闻

一直以来,职务犯罪多集中在掌握较大权力、处在较高位置的中年人或临近退休人员身上,多数单位把廉政教育工作重点放在“59岁现象”、“45岁现象”上。但近年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职犯罪案件中,低龄化趋势明显,“80后”逐渐成为该类犯罪的重要组成群体,且呈现入职时间短、文化程度高、职责权限小、涉案金额大等特点。(见3月20日《新京报》)

断言职务犯罪低龄化,似乎有不少统计数字佐证。不过,数字虽然有时候很有说服力,但很多时候更具迷惑力。事实上,低龄化也好,高龄化也罢,都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高危的不是某一年龄的人群,而是缺乏防范功能的制度。制度防范功能发挥得越弱的公职岗位,就越容易出现“高危人群”。比如,有段时间媒体喜欢热炒县委书记是腐败“高危人群”,再换一个时间段,当一地连续几任交通厅长相继落马,或者不同地区交通厅长相继落马时,有人又会说交通厅长是“高危人群”。如果剥离了这些“高危人群”的职务、年龄等特征,就会发现他们内在的共同特征,都是大权在握的当事人处于监督的盲区。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不能受到有效约束的公权力,总是倾向于被滥用。没有谁是天生的腐败“高危人群”,只有不受约束的权力才能造就出“高危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务犯罪低龄化的调研也并非没有任何价值,它至少提醒我们,哪些权力处于“高危状态”。

比如,为什么一些入职时间短、职责权限小的年轻人,会有巨额涉案金额的职务犯罪?这说明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存在漏洞,使得即便一个看起来不可能“高危”的小权力,也有可能有可钻的空子,使得某些人可以将小权力置换为可导致严重职务犯罪的大权力。

所以说,职务犯罪没有“高危人群”,只有“高危权力”。任何关于腐败的统计,最终都应该指向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力是否受到有效监督,其所处的制度体系是否存在漏洞。不要让统计仅止步于岗位、年龄这样的表象,更不应仅凭此来制定预防腐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