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委托
(1)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并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审计委托书。
(2)中层以下干部按归属关系由人事处或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并由提请单位出具审计委托书。
2.审计前准备
(1)审计部门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4)被审计人员向审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有关审计资料和承诺书。
3.实施审计
(1)委托审计单位和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明确审计意义、目的和要求。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具体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访谈、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5.审计组就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6.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如所反馈的意见属实,则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
7.审计报告经过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8.经过审批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学校有关领导,主送委托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9.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报告中有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10.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11.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