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1年11月22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财务管理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任职期内因工作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五条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等情况时,要分清干部对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单位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三)单位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账外账、“小金库” 等问题;

(四)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六)单位财务收入状况,是否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完成收入目标,收入上缴学校财务情况,有无隐瞒、截留收入、“乱收费”等问题;

(七)单位财务支出状况,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弄虚作假、滥发财物、损失浪费等问题,以及支出效益等情况;

(八)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科学、民主,投资效果如何,有无失误并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九)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有无浪费和重大损失;资产收益是否上缴学校,有无擅自出租、出让学校资产问题;各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增、调拨、维修、报废、回收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是否清楚真实,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一)单位工程招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论证,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二)与所属单位或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十三)任期经济目标、上交任务完成的情况;

(十四)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准则情况,是否有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索要和收取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五)群众反映的重要经济问题情况;

(十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限,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管理行为仍负有责任。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七条 组织部按照年度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计划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交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并出具委托书。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组织部也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第八条 收到委托书后,审计处具体负责实施审计。审计处根据审计任务制定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向组织部作出解释。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通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撰写述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审计组开展审查送审资料、征询、现场调查等审计工作,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按审计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先征求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审计处须对反馈意见进行审定。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廉政条例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关责任。审计报告报送组织部。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严格按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必须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全面客观地撰写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并对提供审计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有关人员,学校组织、纪监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在审计处职权范围内可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超出审计处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汇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文件,新任领导应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意见的条款,组织、纪检监察、财经、审计部门按要求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应作为考核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廉政条例的行为,由审计处移交纪检监察办公室;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财经管理等问题,由审计处出具审计建议书,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后勤、校办产业负责人以及处级以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