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1年11月22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其它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审计。工程项目审计资金的起点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学校审计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单位进行审计。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委托社会中介单位进行工程审计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单位。一般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进行审计。学校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单位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受托的社会中介单位对其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前期审计工作内容:立项论证评审、设计和概算审计、招投标审计、工程合同审计;

(三)工程建设期审计工作内容:工程变更审查、隐蔽工程核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审查、合同履行审查、工程款支付审查等;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由学校审计处直接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审计费。委托社会中介单位进行工程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从工程建设费中支付;修缮及其他工程的审计费从建设项目经费中支付。

项目主管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结算审计和审计费负担条款,工程结算审计以5%审减率为界限,审减率在5%以下,审计费全部由学校方支付,审减率超过5%,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项目主管单位应控制工程款支付比例,留足尾款。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第九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审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对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内外串通或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浪费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学校审计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